1.關于“評估專業人員”的表述改為“評估師”
我們認為這一改動,從原來的規范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改成了只規范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師,不符合行業現狀。資產評估行業中,除評估師外的評估專業人員在行業中的角色至關重要。不同身份的評估專業人員都應為各自行為負責,所以我們認為,原表述“評估專業人員”更符合行業現狀。資產評估法應規范所有從事資產評估的人員的行為、明確其權利和義務,而不只是只規范評估師的行為、只明確其權利和義務。建議保留“評估專業人員”的表述,可以區別明確評估師和一般評估專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2.關于刪除“應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內容
我們認為這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點。在實踐中,并非所有項目都適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簡單的單項資產沒有必要采用兩種方法,有的評估項目受條件限制無法采用兩種方法。在目前評估實操中,為了滿足法律規定,評估專業人員經常不得不為了兩種評估方法的要求而硬性拼湊方法。我們支持本次修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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