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自然資源部正式發布新修訂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此次新修訂的《控制指標》,是自然資源部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部署,在實施了15年的原《控制指標》基礎上進行修訂的。對比新舊《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差異如下(含對比表):
原《控制指標》包括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投資強度、綠地率5項指標。而新《控制指標》將控制體系分為規范性指標和和推薦性指標,其中規范性指標包括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3項,推薦性指標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土地稅收3項。
土地等別方面,原《控制指標》土地等別按照《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有關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劃分的規定執行,而新《控制指標》按照《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GB/T18507-2014)劃分的城鎮土地等別執行。
行業分類方面,原《控制指標》的工業行業分類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執行,而新《控制指標》行業分類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的制造業分類執行。新《控制指標》中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按照《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國家統計局令第23號)執行,先進制造業分類按照《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統計分類(2018)》(國統字〔2018〕111號)執行。
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是指項目用地范圍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占用土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新《控制指標》對該指標的內涵在原《控制指標》的基礎上增加了建筑面積的要求。(詳見下文“五、具體指標變動”)
原《控制指標》的投資強度指標為控制性指標,其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而新《控制指標》更改指標名稱為“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且將其歸類為控制指標體系中的推薦性指標。其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設備工器具購置以及固定資產建造和購置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
原《控制指標》指出“工業項目建設應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準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應建設或進入多層標準廠房。”新《控制指標》在此基礎上,還提出“鼓勵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原《控制指標》要求對因生產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控制指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進行充分論證,而新《控制指標》在此基礎上,要求“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控制指標》的工業項目,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建設項目節地評價相關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論證”。
經整理,除了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飲料制造業、煙草加工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及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行業容積率不變之外,其他行業的容積率普遍提高0.1。
原《控制指標》規定“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應不低于30%”,而新《控制指標》的建筑系數有所提高。除了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及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建筑系數不低于30%,其他行業建筑系數均不低于40%。
容積率和建筑系數指標的普遍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了企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原《控制指標》規定“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新《控制指標》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有關建筑面積的規定,明確表示“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且建筑面積≤工業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5%。工業生產必需的研發、設計、檢測、中試設施,可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之外計算,且建筑面積≤工業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5%,并要符合相關工業建筑設計規范要求”。
由此可見,新《控制指標》在指標的設計和內涵上更顯嚴謹,也更加符合指標中“工業園區、工業項目集聚區要合理規劃工業生產必需的商業服務業科研、倉儲、租賃住房、公用設施等用地,促進復合利用、職住平衡,發揮整體利用效益”的總體要求。
原《控制指標》中的投資強度指標將各個城市的土地分為七類、十五等,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等別設置相應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而新《控制指標》中,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指標作為推薦性指標,分為制造業項目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項目兩類。其中,制造業項目將土地等別分為十五等,設置相應的推薦值。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項目則在工業項目基礎上按照對應的行業整體上浮5%至10%。自然資源部在文件的附件中也附上了戰略性新興產業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照表和先進制造業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照表。
原《控制指標》中,該指標作為控制性指標,明確規定“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而新《控制指標》的指標體系中并無該指標,也沒有明確規定綠化用地比重或綠化率系數,但是提到了“工業園區、工業項目集聚區要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綠化用地。工業項目用地內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產必需的綠地,嚴禁建設脫離工業生產需要的花園式工廠”。
1、新《控制指標》在推薦性指標中,僅提出固定資產投資指標推薦值,對土地產出率和土地稅收兩個指標,并未提出推薦值。這表明部里更加鼓勵地方因地制宜,探索調整指標標準,努力提高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的投入水平。
2、新《控制指標》的執行要求提出“《控制指標》覆蓋城鄉,國有土地上的工業項目建設要嚴格執行,集體土地上的工業項目建設可參照執行”,而原《控制指標》的執行范圍并無提及集體土地。
綜上,新《控制指標》在原先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土地節約集約、土地高效產出及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以此適應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工業用地的管理,促進工業用地全面節約集約利用。